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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宣化科技職業學院 院系(部)黨組織議事規則
        日期:2019-01-10  發布人:admin5  瀏覽量:6

        第一章

        第一條為強化黨的組織在同級組織中的領導地位,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作用,落實院系(部)黨組織管黨治黨主體責任,進一步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并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院系(部)黨組織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與院系(部)行政各司其職,共同負責貫徹執行學院黨委和學院行政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第三條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由院系(部)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組成。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院系(部)黨組織的議事范圍為:

        (一)宣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貫徹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決定院系(部)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等中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決定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安全穩定、保密工作等中的重要事項;

        (四)研究涉及院系(部)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包括學科專業設置、人才引進、評獎評優等,形成會議決定,提交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五)研究院系(部)工作中應進行政治把關的重要事項,包括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與校園文化活動組織開展等,形成政治審查意見,提交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審議;

        (六)研究決定院系(部)青年干部的推薦、培養、培訓、管理等工作;

        (七)研究院系(部)黨支部設置,發展黨員,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

        (八)研究決定研究決定院系(部)青年干部的推薦、培養、培訓、管理等工作。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作以及統一戰線工作、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制定提交院系(部)黨員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工作方案等;

        (十)其他應由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嚴格把握院系(部)黨組織會議與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范圍,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同時保證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對院系(部)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第三章 議事程序

        關于議題的確定:

        (一)院系(部)黨組織書記根據學院黨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需要討論決定的議題及基本想法,與副書記磋商后形成共識和主導性意見;

        (二)院系(部)黨組織的其他委員也可事先向書記提出需要討論決定的議題,經與書記協商后確定;

        (三)凡未經院系(部)黨組織)書記事先審定且非突發性重大事件需要臨時動議的議題,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

        (四)院系(部)黨組織書記審定的議題,會前一般應與黨員行政正職溝通,聽取意見。

        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缺席時,如遇突發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院系(部)黨組織會議根據“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書記或提出議題的委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經充分討論后集體決定。

        院系(部)黨組織集體討論意見出現嚴重分歧時,可暫緩決策,留待會后進一步溝通、磋商,并再次召開院系(部)黨組織會議討論、決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決策意見,應按照簡單多數的原則,通過票決,形成決策意見后予以實施,必要時應向學院黨委報告。
        須安排專人負責院系(部)黨組織的會議記錄工作,完整記錄決策過程,會后須形成會議紀要,必要時上報學院黨委。會議記錄、紀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時存檔。對因故未能出席會議的委員,由會議主持人在會后向其通報有關情況和決定。

        第十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議程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參會人員,并將議題及會議材料送參會人員。參會人員應認真研究會議相關材料,準備提供會議討論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議事紀律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成員應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在會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就會議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黨組織會議應到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為通過。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對少數成員的不同意見,應認真加以考慮。但經集體決定的事情,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改變;個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但行動上必須無條件服從并堅決執行,并應當以集體的決定或意見對外表態。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本人、親屬的職務、職稱、獎懲、待遇以及發展黨員等問題時,有關成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需要保密的有關內容和決議、決議形成的過程,與會人員必須嚴格保密,違者要追究紀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黨紀處分。

        第五章 決定或決議的執行與反饋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全體會議成員(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應按照各自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向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匯報。

        第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在執行中遇到較大困難或有關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經院系(部)黨組織書記同意,可重新召開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再次進行研究討論,并形成新的決定或決議。

        二十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的決定和決議,必要時應及時向學院黨委匯報,或傳達至院系(部)所有黨員。

        第六章

        第二十本規則適用于我院二級院系(部)單位。學院將結合二級單位整體考核、黨建責任制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檢查本規則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違反本規則的干部,要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本規則解釋權在學院黨委全委會。
        第二十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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