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
向,充分發揮黨委在學校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黨委全委會(以下簡稱全委會)在學院黨員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第三條黨委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黨委全委會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
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遇重要或特殊情況,黨委書記或經一半以上黨委委員提出,可臨時召開全委會。
第五條全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政辦公室、黨委工作部負責人列席全委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全委會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委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六條全委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一天前通知到各位黨委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七條全委會由黨委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整理并制作《黨委全委會議紀要》,并作好會議準備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會議的內容
第八條全委會決策范圍主要包括:
(一)傳達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文件、指示和會議精神,貫徹落實黨代會決議,研究有關措施。
(二)學院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包括學院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安全穩定保密工作。
(三)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包括學院辦學思路、辦學理念、發展規劃、管理體制、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交流與合作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學院年度工作要點、黨委重要會議報告、紀檢工作報告以及以黨委名義上報的重要請示、報告。
(五)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大額資金使用。
(六)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配備。
(七)干部選拔、任免、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等工作,向上級推薦的各類人選和重要社會兼職。
(八)學院人才工作規劃、重大人才政策、高層次人才引進和調出,以及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
(九)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統戰工作、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黨內的獎勵和處分。
(十一)教職工績效工資分配方案等福利待遇方面的原則和政策以及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二)學院紀委提交黨委會審議的有關問題、校長辦公會提交的或其他需要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干部任免建議方案,在提交全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在班子一定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全委會會議的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所提議題是否上會由黨委辦公室匯總后報黨委書記確定。
第四章議題的審議
第十一條提出議題的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應對有關議題向會議作出說明,并提出具體意見。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與會人員在認真討論的基礎上,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會議主持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如意見分歧較大,可暫不作出決定,待條件成熟時再提交全委會復議。
第十二條全委會會議所列議題的審議時間和與會者發言時間由會議主持人決定。
第十三條全委會會議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全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會議可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獎懲等事項時,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親屬的,該與會人員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
第十五條全委會會議所列議題、審議內容及討論過程,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章 決議的實施
第十六條會議結束后,黨委辦公室應及時整理、編發會議紀要,同時,印制會議決議通知書,送發有關部門和人員,協助督促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十七條 提出議題的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應主動檢查有關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并向全委會作口頭或書面匯報。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根據決策程序進行復議。黨委辦公室協助做好督辦、檢查和匯報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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