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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宣化科技職業學院 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日期:2019-01-10  發布人:admin5  瀏覽量: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院系(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保證院系(部)發展和各項工作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宣化科技職業學院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院黨委、行政領導下,院系(部)黨組織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宣傳思想、黨風廉政建設和學生管理工作,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院系(部)行政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要主動承擔各自崗位職責,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第三條 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部)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院系(部)重要事項研究、通報、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對學院重要事項具有決定權。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原則開展工作。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執行情況列入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黨政聯席會議由院系(部)全體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根據會議需要和議題內容,也可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書記和院長(主任)共同確定。列席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五條 院系(部)職責范圍內的重要事項均應由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范圍包括:

        (一)宣傳學習上級路線方針政策,研究制定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制定院系(部)發展規劃,建設與改革方案,以及學期、年度工作計劃等;

        (三)研究院系(部)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四)研究決定院系(部)教學工作、科研工作、學科建設、人財物管理、學生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制定提交院系(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報告、工作方案等;

        (六)其他應由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涉及院系(部)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項,包括重要政策措施出臺、學科專業設置、人才引進、晉職晉級、評獎評優等,以及院系(部)工作中應進行政治把關的重要事項,包括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與校園文化活動組織開展等,應由院系(部)黨組織會議先研究再提交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嚴格把握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與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的議事范圍,不能用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組織會議,同時保證黨政聯席會議對院系(部)重要事項的決定權。

        第三章議事程序

        黨政聯席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會議至少要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數參加方可召開,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出席會議。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議其他成員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問題應事先向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后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未經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共同審定的議題,且又非突發性重大事件,不得臨時動議列入會議議程。

        黨政聯席會議由書記和院長(主任)共同召集,并根據議題內容,分別由書記或院長(主任)主持。

        十一凡擬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的議題,分管領導要事先做好充分準備和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并提前將會議議題和有關資料告知與會人員。

        第十院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會前要對提交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形成共識。凡涉及院系(部)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會前必須廣泛征求意見,充分醞釀討論。

        第十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問題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與會人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對因故缺席會議人員,由會議主持人在會前就相關議題事先征求意見,會后及時向其通報情況。在綜合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會議主持人可對議題提出實施意見;必要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經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如對所討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后討論決定,必要時向學院黨委、行政報告,請求裁決。

        第十會議記錄人員應認真做好記錄,完整記錄決策過程,并建檔保存。

        第十根據黨務、院務公開的要求,可將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在一定范圍進行公布。

        第四章會議執行監督

        第十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由院系(部)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工作分工組織落實,明確辦理期限,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黨政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對黨政聯席會議的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聯系學院領導和上級組織反映,但在黨政聯席會議未作出新的決定或決議之前,必須無條件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消極應付。

        第十院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執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的督促指導。

        第五章會議紀律

        第十凡屬本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按照職責和權限,及時調查處理、追究責任。

        二十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須在會前請假。

        二十一黨政聯席會議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擴散和泄露會議內容。

        第二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事項時,本人須回避。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本制度適用于學院二級院系(部)教學單

        行政處室部門以領導班子會議作為決策形式,議事決策程序參照此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本制度由學院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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